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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分析报告

文章来源: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1/26 17:42:45   浏览量:[]
前言

  因近年来本人代理的多为商事诉讼纠纷,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案件事实千像百态,但总归都属于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范围,因此细心研读便有一些规律可循。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四川省高院部分关于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判决的研读,总结出一些规律,以兹在洽谈或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使用。

 
第一篇 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买卖合同类案件在二审中的比例分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提审四类。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为338份,其中一审案件7份,二审199份,再审6份,提审126份。另知识产权类案件28份。由此可见省高院的民商事案件截止到2015年期间还是以二审类案件为主(占比58.9%)。在199个二审类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为36件,占比18.1%,这个占比在案件类型中排名第四(前三名依次是施工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以及借款合同纠纷)。

  本文中所有的参考案例和计算依据均来自于上述数据。

二、买卖合同的类型

  跟房地产市场有关,买卖合同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建筑类材料的买卖,以钢材购销合同纠纷居多,其次便是混凝土。余下的便是一些大宗设备、矿物等无明显规律。而出乎人预料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却甚少,我们参考的36个案例里面仅有一例,而纵观2015年全年的判例也只有2例,原因可能是因为买卖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个人跟开发商或者二手商买卖(主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根据其标的主要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其二审便自然集中在中院,而非高院。而钢材款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供货商和建筑类企业之间,其诉讼标的额则动辄几百上千万元。

  当然这个规律在进入2016年以后估计也是要逐渐打破的,2015年5月1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及案件登记制的出台,基层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剧增,估计以后省高院的民商事案件将逐渐的以再审类纠纷为主了。

附:四川省各中院案件审理范围

 
法院名称
调整前  诉讼标的额≥
调整后    诉讼标的额≥
双方当事人在本辖区
一方不在本辖区
成都中院
800万元
300万元
自2015年5月1日期均调整为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情形的为2000万元
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100万元
50万元
其他中院
500万元
200万元



三、一审案件地域分布
 

  根据我们随机所研究的的案例来看,36个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成都中院7个,凉山中院5个,乐山中院4个,攀枝花中院3个,内江中院、阿坝中院、自贡中院、眉山中院各2个,南充中院、绵阳中院、达州中院、德阳中院、广元中院、广安中院、泸州中院、雅安中院等其他中级法院各1个。成都中院的是意料之中,凉山中院是意料之外,但是如果我们把省高院所有二审民商事案件对应的一审法院做比较,便在意料之中。

 

  
四、买卖合同纠纷与建筑类行业的关联

  虽然36个案件中只有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但50%以上的案件却跟房地产行业或建筑类行业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仅仅是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就占到了10个,混凝土4个。

五、改判的比例分布
 

    依据取样数据,四川省高院二审类案件改判比例为29%,如下图:

关于四川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分析报告

 
  而36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维持原判的为24个,改判的为12个,改判比例达到了33.33%,可见买卖合同的改判比例是偏高的。这个是总的情况,深入分析我们发现改判的案子存在以下两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一)违约金改判的可能性最大。虽然改判的12个案例中,只有2个案例是二审改判时仅对违约金做了调整,但其余10个案例的改判中有7个均包含了对违约金项目的调整。

  (二)改判主要是涉及到具体金额的调整。涉及法律关系或合同效力方面的极少。在关于买卖合同的的法律审判中,法院首先会就合同在涉案主体之间是否成立并生效作出认定,而后才是关于合同债权债务的金额的认定。12个改判的案例中有4个上诉时对一审中法院关于合同的效力提出了异议,而只有一个案例才对合同效力的进行了改判,即一审判决合同解除,需方返还设备,二审改判,认为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需方应支付剩余的货款。
 

第二篇 几个关键问题的分析

一、合同主体的认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主体的确认(主要指买受人)既是对诉讼主体(主要指被告)是否适格的确认。理论上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一个并不难界定的问题,但实践中,特别是涉及到大宗的买卖关系中,对合同主体的确认往往成为庭审中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也因此成为一审败诉一方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基于在大宗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涉及建筑类材料,从第一篇第四部分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与建筑类行业的关联的分析中便可以看出,随机抽取的36个案例中货物为钢材和混凝土的便有14个,占比38.9%,而建筑类行业众所周知最大的特点便是违法分包或转包,虽然法律明文禁止,但也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受此影响我们的买卖合同在形式和履行过程中便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与实际施工人履行的;
  2、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与建筑公司履行的;
  3、实际施工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4、实际施工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以项目部负责人名义代表建筑公司签合同,建筑公司付款,与实际施工人对账的;
  5、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与实际施工人对账,建筑公司付款的。

  以上只是做了最为简单的罗列,而实际情况还要复杂得多,在合同的签订方面抬头怎么书面,盖章的位置,签字的位置,批注说明等均会影响到对合同主体的确认,而履行过程中又有送货、开票、打款、对账等系列环节又是五花八门。对以上前四种情况,实践中主要是结合现有证据对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灵活运用。大部分案件均认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建筑公司,结果虽如此,但这些不规范的合同,仍然对卖方造成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原因如下:

  第一,基于没有规范的书面合同或结算单,在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之后,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便互相推诿,最终导致卖方不得不起诉;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基于这种复杂现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有时候法官不得不追加诉讼主体,反复开庭,买卖合同纠纷审成了施工合同纠纷,拖延了案件的审理时间,最终也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而接下来我们要重点说明的是难度系数最大的第五种情况,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

二、无书面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那么在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又怎么处理呢?《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适用这一法条又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合同书的存在,且买卖双方对该“合同书”是知晓的;第二,乙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其实也隐含了以履行主体来倒推合同主体之意。实践中特别是涉及到建筑材料的买卖,因施工方主体混乱,在没有书面合同或有效对账单的情况下,卖方要证明建筑公司是买受人非常困难。在我们随机抽取的三十六个案例中,有3个是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的,其中有两个认定合同未成立并判决驳回原告(卖方)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另一个在有对账单的情况下,判决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的败诉风险极大。

  不仅如此,在没有书面合同或结算单的情况下还直接影响到对货款组成部分的确认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等。

三、钢材款中合同加价款的认定

  我们常规理解的买卖便是厂家将生产出来的货物卖给需方。而大部分的钢材买卖并非钢材生产商与建筑方,而是钢材贸易方与建筑方,并且在大部分的钢材买卖合同中,我们发现钢材的单价均为挂牌价,但又会有专门的条款来约定“加价款”,且加价款是浮动的价款,以未付款钢材的吨位按每天每吨几元的标准计算(大部分为3至6元/吨/天)。基于此,钢材贸易的本质是对建筑类行业的一种“垫资”行为,因此很多商家在交易习惯中直接把钢材款称呼为垫资款,把加价款称呼为垫资利息。那么加价款的性质在诉讼中便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在有规范的对账单的情况下,较好处理;关键是在没有对账单或对账单不规范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例如:甲诉乙支付钢材款1100万元,乙称已支付的1500万元已将钢材款付清,无欠款。甲称1500万元中1000万元为本金,500万元为加价款,还有500万元本金和加价款累计1100万元未付清。

  因加价款折算成利率非常之高(以现有钢材价款按每天每吨3至6元计算,折算成年化利率大约为35%~70%)以上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在钢材买卖纠纷中非常普遍。因此加价款的性质是价格组成部分还是违约金性质在庭审中便成为了最大的焦点问题之一。对于此,四川省高院已经于2015年5月份发布商事典型案例(详见:[2014]川民终字第668号判决书),从商事审判的思路,将加价款明确为价格条款。但考虑到公平合理原则,在没有有效对账单的情况下,加价款的计算不得超过3至6个月。其实关于3至6个月的说法我一直未检索到任何明确的书面文件,后在案例实践中法官告知是高院内部会议文件,并未对外发布。随机收取的36个案例中,有对账单或结算单的有14个,二审生效判决按对账单支持货款的有12个,这12个案例中其中有2个(对账单中含大额加价款)在一审判决中法官考虑到加价款过高予以调整,二审判决均予以改判为按对账单确认货款。

  因此,有一份有效的对账单在庭审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不过凡事有利必有弊,加价款均能得到支持,违约金又应作何调整呢?

四、违约金的认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赋予了一方当事人有权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的权利,因此司法判例中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已司空见惯,但调整的方式却各有不同。先来看一组数字,36个案例中判决项目没有涉及到违约金的有11个,这11个包含了未主张、判决驳回或其他认为不构成违约的情形,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持违约金的有2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13个,而这13个案例中其中有11个均是对账单支持的货款,按银行4倍利率支持的有2个,其余8个则是按其他方式调整,图表如下:
 
五、律师代理与审判结果的关联

  打官司请律师重不重要?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直接用数据来说话,我们随机抽取分析的36案例中没有请律师代理的案件有9个,这9个案件有4个是上诉方未请律师代理,而审判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有4个是被上诉人未请律师代理,结果均是改判。还有一个是双方均未请律师代理,结果也是维持原判。于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请律师未必一定能打赢官司,不请律师更不会打赢官司,除非大家都不请律师。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永兰

 

 



邱永兰律师简介:
邱永兰律师简介
  邱永兰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和四川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双学士学位,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商事诉讼案件。

对于律师职业

  律师不仅是我的工作,也是我毕生的事业;从事律师职业不仅是为了生活,更是为了遇见最真实的自我,寻找富有趣味的人生。

对于诉讼案件

  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没有绝对会赢的案子,所以我们必须时刻谨微慎重;也没有绝对会输的案子,关键看你有没有擦亮你的眼睛,打开你的思维空间,亮出你的宝剑。

对于客户

  在法律和道德许可的范围了,竭尽所能的去解决客户所遇到的一切难题,这就是我追求的目标。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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