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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炬微课堂第五期之“明大诰”

文章来源: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3/18 10:34:58   浏览量:[]

 《明大诰》——朱元璋维护其威权统治的重武器

 

主讲人      黄一平

 

明洪武年间,北平道御史任辉、齐肃怎么也不曾想到,两人就参加了一次座谈、一次茶叙,就座了个“朋党乱政罪”,被凌迟处死。其所依据的,就是《明大诰》。

其实事情坏就坏在两人共有一个小肚鸡肠、睚眦必报的同事--同为北平道御史的何哲。这何哲在办理尤荣一案时,收受了尤家现大洋七十贯、银十两,就将此案搁置下来,不去依法提问,被都御史詹微理抹了一顿,后又因手下的小卒子办事拖杳,被詹微好一顿痛骂,因而怀恨在心,图谋报复。于是与同一个衙署中的任辉、齐肃商量,邀集各道御史魏卓等十八人聚会。会中,何哲声泪俱下,诉说自己遭詹微当众辱骂,受气不过,实在是羞愤难当云云。众人只拿那好言相劝,着实抚慰一番,至于说到怎么报复那詹微,众人便不置可否,只推说再作商量,告辞散去。

这何哲还不罢休,洪武二十年正月初四日,各官上朝毕,何哲又邀请任等十八人到他家喝茶,各官落座,何哲敬茶毕,起身说:“我这里有两年事,也可告他詹微一告,让他吃罪不起。这第一件事是,乡人许昂告曹为是胡惟庸党人,那詹微竟不曾拿曹为来与许昂对证,显然有玩忽职守之嫌;第二件事是,乡人徐阿真告莫粮长的不法事宜,那詹微不拿莫粮长,却反而将徐阿真判罚去充军。我们将这两件事找人一并告将上去,说他收了人家银子,诸位意下如何?”众官听了,也不便评说,却不表态,又推说待各道御史都到齐了,再作商量。哼哼哈哈喝了顿月白茶,告辞而去。

正月二十七日,何哲又对御史们说:“我这里还有一事,我道里有一乡民叫宋绍三的,把状告到都察院,那詹微都把宋绍三关了五十日了,还不给人家办理,我们也告他收了对方银子。这告状的人我都找好了,就是跟宋绍三关同一个仓的许原,那许原因欠粮被关,正需要我帮忙关说。”

事情就酝酿到此,随即事发。《大诰》云:“如此捏词排陷,妨贤蠹政。”

此案中还有一人,即四川道御史魏卓。这魏卓除身陷此案外,还有些其他情节,如他想提讯太仓卫指挥使孙茂,明知道孙茂系有功之臣,却含糊其辞不将人家的履历写清楚,即具本报批,意图骗得核准,陷害功臣。又如平常在衙内审案,罪囚只有一分罪,他就增作二、三分,以罗致其罪;罪囚查实一分罪,他给增为二分,文书饰润得完整无隙,以此显示自己才能出众,邀功请赏,希望得到升迁。这也是是非混淆,乱法乱政。

《大诰》于是判曰:何哲、任辉、齐肃、魏卓“以上四名凌迟示众外,同谋排陷姑客戴罪缭足在道问囚,一十四名。”

任辉、齐肃诚可谓冤哉枉也,仅参加了两次聚会,既未表态支持,也未为何哲设一谋出一计,就落得如此惨烈的下场,且被收入《大诰》中,为后世执法所参照。可见,《大诰》乃法外施刑,且重得离谱。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采集官民过犯,条为《大诰》”。朱元宣称:“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着《大诰》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明史.刑法志》)朱氏说得明白,那《大明律》行之既久,犯者犹众,似乎不够管用,所以才又“着《大诰》以示民”。这《大诰》的体例来自《尚书.大诰》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朱元璋效法周公大诰之制,用以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竟然按照奴隶制下“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作法,其出入人罪,宁不重乎!

考诸本文所引案例,那何一再挟嫌报复,就按诬告反坐,罪亦不致凌迟,何况还在再三商议过程中。而那任辉、齐肃诸公,虽参与三两次聚会,却并未表态赞同,顶多是个未予抵制之错,何致凌迟坐罪。即按明律,也断不致如此漫无章法的。正如《大诰》自序云:“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然则风俗未能移易,重刑云乎哉!”看看,他老朱就是要法外用刑,且是大刑侍侯。

宋太祖朱元璋虽系其母陈氏梦神授药一丸吞而孕之,似乎天授皇权,生来就该是人君的,但在青少年时代,却是饱受饥寒与欺凌的。元末,“朝庭暗弱,威福下移”,纲纪废驰,官吏放纵,激化了阶段矛盾,爆发了农民大起义。“刘福通奉韩山童假宋后起颍,徐寿辉僭帝号起蕲,李二、彭大、赵均用起徐,众各数万,并置将帅,杀吏,侵略郡县,而方国珍已先起海上。他盗拥兵据地,寇掠甚众。天下大乱”(《明史.太祖纪一》)

“刑乱国用重典”,这便是当时以朱元璋为首的明初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大明律的制定,历时三十年,它脱胎于唐律,更有所发展,在中国立法史上,达到了又一个巅峰。然而,元璋还觉得不够,又于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采辑官民过犯,亲自编制了四编《大诰》。“皆颁学宫以课土,里置塾师教之”,专门办起学习班,派专家讲授,“于是,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掀起了一轮声势浩大的普法热潮,而且,“囚有《大诰》者,罪减等。”犯罪者只要持一卷《大诰》在手,即可罪减一等,简直就起着护身符的作用。可见,朱元璋对自己亲自制定的《大诰》,其重视程度非同一般。

朱元璋法制思想的又一个重点就是“治民先治吏”,这在《大诰》中也有突出反映。如《大诰续编》共八十七条中,就有七十条左右是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例。如:

案例一:“所在有司滥设,无籍之徒 ,四业不务,惟交结官府,捏巧害民,指称的当、干办、管干名色,出入市村、虐民势如虎狼。律有常宪,乱政者斩。所在官吏,并非吾良民者,构此为非,奸狡百端。,令吾良民受害。今敢有仍前为非者,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兼有司官吏,族诛。”此条专门针对有的官吏,在部下网罗一批社会闲杂人等“跑二派”,专干一些出入市井,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勾当。按《大明律》滥设官吏律条,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这里一概“族诛”,显然是强调其乱政之害而加重。

案例二:“金吾后卫知事靳谦,事颇不律,数犯以为常。命断事官稽卫卷宗,一卫卷宗十不存一。又令妻亡击鼓以诉,覆之不实。朕亲问之,谦不以卷宗奏答,却言断事官诽谤朝廷。试将与断事官对问,委实谤言,于是凌迟处死。”那靳谦办事不周,玩忽职守,丢三拉四,习以为常,派民事官稽查,果然“一卫卷宗十不存一”,该罚。不料皇帝亲审御案,居然还诬陷断事官诽谤朝廷,于是被判凌迟处死。按明律磨勘卷宗律条,各衙门文卷隐漏不报磨勘者,罪止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论,然终不至凌迟。此案系朱皇帝御审,一怒为之,不料竟成范例,嗟乎。

案例三:“临淮县知县张春、县丞林渊、主薄陈日升、典吏吴学之,句捕逃军,受要钱钞,逼 令民人管伍顶陈保仔名,管歪儿顶王虎子名……尽行典刑。”此案为典型的受贿,应计赃科罪,《大诰》却不问多少,一律死刑。

以上诸例或滥权,或失职,或受贿,当罚,而刑之犹重也。下一例却是斩得莫明所以,太过出格了。

“官吏下乡扰民,洪武十七年,福建右布阵陈泰,斩。”这官吏要高座衙署,不出衙门,不明稼耕,不察下情才好么?那陈泰成天不辞辛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与农民打成一片,其实是位十分勤政的好官。那些坐于高堂之上,趾高气扬,拍脑袋、拍胸口决策的官僚,其实才是大大地扰民。不知他朱皇帝当初哪根神经短路了。

朱元璋之打击贪官与豪强,固然有其改善吏治,缓和阶级矛盾,减轻人民负担的作用,但从根本上看,还是着眼于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朱氏曾说。“使天下一日无主,则强凌弱,众暴寡,富者不得自安,贫者不能存矣。今朕为尔主,立法定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尔等当分循守法,能守法则能保其身矣。”(《洪武实录卷四九》)然而,迷信“御制圣书”,将《明大诰》作为维护其残暴统治的重武器,严刑峻法,甚至法外施刑,真的能长久“得保其身”吗?朱元璋无疑带了个很坏的头,大明王朝从一开始便陷入了镇压——反抗——更残暴地镇压——更强烈的反抗的恶性循环中,这大概也是封建统治渐进末期的一种历史必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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